据哈尔滨新闻网讯(李文先记者张春杰)记者昨天从市地税局获悉,哈尔滨市明年的车船税征收办法已经正式出台,明年起,车船税将由交通部门代征改由保险机构代征,并随“交强险”一道捆绑征收。
据地税部门介绍,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具备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简称“交强险”)的保险机构,均将成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义务。明年起,凡需在哈尔滨市投保车辆“交强险”的车辆,均应在投保车辆“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车船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性缴纳,明年的申报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保险机构代收的,车船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交强险的当日。
据了解,车辆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须携带2007年度车船税完税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船舶纳税人须携带“船舶所有权证书”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另外,新购置车船的,应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天内申报缴纳车船税。当年购置的,车船税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算。
据悉,对符合车船税减免规定的非机动车船、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车船等车船,须按规定到代征保险机构或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对无法提供免税证明的车辆,视同应税车辆,一律由保险机构代收,待取得有关证明后,可申请退税。
地税部门表示,对2008年度内保险机构补收的2007年度未缴车船税税款,将暂不征收滞纳金,2008年度开具的保单中“滞纳金”一项全部填“0”。2009年起,将对以前年度未缴税款按规定计算加收滞纳金。
根据黑龙江省确定的车船税标准,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及微型客车年纳税额分别为600元、540元、480元和360元,载货汽车按自重年税额每吨为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