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格式合同不合理,可请求法院变更
昨日,市民廖先生向本报反映,他委托毕升海鸿物流公司托运皮鞋,货物被弄丢,对方只愿赔偿货款的30%。廖认为不合理。
廖称,9月13日,他将385双皮鞋委托毕升海鸿物流公司运往梁平。33元运费由收货方付款,物流公司还将代收3349元货款,一周后交给廖。等了7天未收到货款,廖找物流公司,对方称调查后处理。10月20日,廖再找物流公司,对方称货物无法找回,愿意赔偿1000元。
昨日,记者联系上毕升海鸿物流公司樊经理。樊表示,发货时,工作人员将同一件货物开具了目的地不同的两张单据,皮鞋已发出,已无法查找。根据货运单上的格式合同,未参加保险的货物,经过双方约定按照运价的10倍赔偿,即赔330元;因托运过程中工作人员有失误,公司愿按照代收款的30%赔偿。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继维律师事务所邓继为律师表示,若格式合同有显失公正的约定,可请求法院变更。廖先生可通过法律程序要求物流公司按货物的实际价格赔偿。(记者 陈静)